合同诈骗在实践中把握的原则具体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客观表现上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的财产。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合同诈骗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合同诈骗报案后一般情况下七天内会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所涉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七天内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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