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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作者:时间:2024-08-1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一、案情概述

2024年5月27日晚11点左右,王某在安庆吃完夜宵后,醉酒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在等待交警部门对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期间,王某并未悔改。2024年6月1日晚,他再次醉酒驾车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鉴定结果为107.5mg/100ml。

 

二、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王某在六天内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认为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本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王某因六天内二次醉酒驾驶被查获,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醉酒驾驶是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加强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综上所述,安徽安庆王某醉酒驾驶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醉酒驾驶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通过此案,我们再次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应引以为戒,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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