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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作者:时间:2023-10-1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郑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郑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某某公司支付郑州某某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

 

河南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某某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某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某某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某某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某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某某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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