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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降薪,员工辞职可要求经济补偿

作者:时间:2024-06-19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298次举报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开始,某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为由,全员降薪20%,张某亦在降薪之列,张某认为公司未实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降薪不合理,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程序有瑕疵,而且,除张某外,其他职工不存在降薪20%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无故降薪,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要求救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若因企业经营问题或职工自身问题减少工资待遇,应有正当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且降薪幅度不能超过20%,否则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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