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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放鸽子取消录用岗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作者:时间:2024-08-02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254次举报

邬某于2020年4月15日至某家居公司面试,2020年4月22日,家居公司向邬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要求邬某于2020年5月1日8点30分前准时报到。2020年4月26日,邬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2020年4月29日,邬某花费入职体检费。2020年4月30日,原公司向邬某出具了离职证明。2020年5月1日,邬某至某家居公司报到,某家居公司称邬某入职的部门不准备成立了,原录用岗位已被取消,邬某最终未能入职。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家居公司赔偿待业期间生活费并支付体检费。

某家居公司某取消了原录用岗位导致双方最终未建立劳动关系,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判决某家居公司按从原公司离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邬某2个月待业期间损失及体检费。

本案在于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处于有用人话语权的强势一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遵循诚信原则,承担相应的先合同义务。现某家居公司已明确表示录用邬某,又因自身原因取消录用岗位,存在过错,且给邬某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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