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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约定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作者:时间:2024-08-12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441次举报

张某入职时签写《申请放弃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存义务承诺书》,约定张某自愿主动放弃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存义务,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通过工资形式发放给张某,并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张某自行承担。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九级。张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款项。公司以张某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机关经审理认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种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张某向公司出具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故公司应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款项。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协商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故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免由其自身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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