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杨某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2023年底,公司以杨某存在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当年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0元和及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
裁判机关经审理认为,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系违法解除。在此情形下,公司依据奖励计划中奖金发放不适用于被解聘员工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杨某奖金的合法理由。杨某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约履行。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会规定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享有该奖金,进而出现用人单位为拒绝发放年终奖故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正当阻止奖金发放条件成就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公司以其政策规定离职员工不享有相关奖金的抗辩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相应奖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