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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就算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时间:2024-05-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4次举报

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素。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进行判断,是否包含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其次,判断该入职登记表是否为双方合意。本案中,劳动者基本信息内容一页有劳动者签字,但另一页事关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却均为打印字体、无签字确认,且与劳动者所持版本也有所不同,无法体现出劳资双方就提供劳动、劳动报酬等关键要素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也无法以此认定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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