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源于其在公司担任的基础职务,如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当该基础职务不存在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也无所依附。因此,当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应视为自动同时辞去,公司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以上问题,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该规定由此明确了前文所述的在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应视为自动同时辞去的规则。此项明文规定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积极意义在于:在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公司无正当理由继续将其挂名为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进一步延申: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另外,新《公司法》第七十条也对董事单方辞任的规则予以了进一步明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即生效,但存在特别情形的,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则该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形下,当公司收到董事的书面辞任通知时,董事辞任即生效,由此明确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董事有权单方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