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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期限认缴制与存量公司的应对

作者:时间:2024-05-09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465次举报


背景介绍:

公司注册资本期限认缴制,是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的制度。新《公司法》利用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5年认缴期限以及就该认缴期限对存量公司的法律效力以及溯及力的问题。在介绍新《公司法》的新规之前,有必要简单回顾我国对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的变迁。

1993年《公司法》确立的是严格的实缴制,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完全缴纳全部出资;2005年《公司法》实行有限制的认缴制,只要股东缴足法定最低首次出资额后,其认缴出资的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缴足。2013年《公司法》放弃了对公司资本缴纳的强制性规定,实行完全认缴制,同时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缴纳出资的比例和期限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此所谓完全认缴制。

完全认缴制的施行导致我国公司的数量在短时间内大量增加,极大地繁荣了市场经济。然而,完全认缴制的施行导致众多公司名不副实,绝大部分公司将出资期限设置得极其不合理,变相逃脱了出资的基本义务,同时,将公司经营风险全部转由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赖于背后的股东出资,然而囿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即使后续的《九民纪要》规定了例外的加速到期制度,然而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规解读:

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期限认缴制。新《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7条第1款规定5年为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最长期限,其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认为,最长期限设定为5年具有合理性。首先,5年符合我国企业设立和存续的基本期限。据全国工商联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为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2.5年。其次,5年期限符合公司经营、融资规划的需求,同时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5年为一阶段相符。5年认缴期限可以促使公司分阶段制定生产经营规划和融资规划,从而更好应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 

值得一起的是,第47条第1款规范的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期限认缴制,商事特别规范对一些特殊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以及最低注册资本额提出明确要求,这些特殊公司不适用第47条第1款规定。例如《期货和衍生品法》第60条规定设立期货公司的应当具备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新《公司法》新增的限期认缴制对存量公司同时适用。新《公司法》第266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66条规定了对存量公司期限认缴出资的过渡模式。第266条将存量公司分为两类,其一,是出资期限超过5年但出资期限、出资额不存在明显异常的公司;其二,是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针对第一类公司,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应当对超过5年出资期限的股东逐步调整至5年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针对第二类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该类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但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公司调整的期限及方式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颁布后,笔者接到众多企业主的咨询,归纳起来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如若无视新《公司法》第47条、266条的规定会有什么后果,若要正视新《公司法》第47条、266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针对第一个问题,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没有股东的出资,公司便丧失了成立的财产基础。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第50条(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第51条(股东出资催缴)、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将面临极大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以及丧失未缴纳出资股权的风险。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若资金充足,自然应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若资金不足,则可以采取注销公司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也可以考虑亦采取股权限期转让的方式进行规避,但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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