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赵某某等三位农民支付合理对价从他人处受让已近荒废的虾池、蟹塘(该虾池、蟹塘为80年代响应国家开发荒滩、荒地政策时由个人出资出力开发),修缮后用于养殖。2018年因未配合当地征收拆迁安置工程,被认定私挖虾池且拒不交还,涉嫌寻衅滋事,后补充侦查2013年左右因虾池被“被害人”占用、破坏,将双方经协商确认的补偿事宜认定两起敲诈勒索。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未移送寻衅滋事案,经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仅指控一起敲诈勒索。
本案存在问题:批准逮捕后,笔者介入案件辩护,第一次会见,赵某某反映本案侦查完全围绕是否愿意无条件交还涉案虾池,且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情形。
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策略:本案不属于法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保存本案所有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称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正在整理。后检察机关未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经审查后,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次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称公安机关经整理和技术处理,仅提取到了第二被告人第一次、第三被告人第一次共计两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至于第一被告人赵某某的六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第二、三被告人的第二到第六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均无法提供。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设备老化所致。
通过对比仅有的两份书面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取证行为:威胁恐吓、指供诱供、自问自答。
简单举例:
| 第第二被告人 | 问题 | 笔录内容 | 录音录像内容 |
| 为什么收钱? | 1、因为他车要走我们虾塘堤坝,给钱就给走。2、后来一个虾池给两万块钱,不给钱就不给过。 | 1、他要走大车拉砂石料,我们没同意,万一大车掉进虾池损失就大了。他就通过各种手段,晚上找人到看虾池的小屋不让我们睡觉,天天围着虾池转。2、侦查人员对记录员说:给两万块七钱,不给钱不给过。第二被告人:不是,这是他找我们协商的,协商两万块钱。开始吧,他给钱我们也没让过,找了中间人协商的,一开始怕危险 | |
| 第第三被告人 | 问题 | 笔录内容 | 录音录像内容 |
| 拦路和谁提出6万元情形 | 无记录 | 侦:拦路怎么拦的?答:拦路?拦什么路?没有拦路,他大车过不去,用得着拦路吗?他俩不让走时怕危险。侦:6万元谁提出来的?答:小龙(被害人)提出来的,也是他同意的。和你们说实话,他在那边的势力,他带的小孩搁那儿,他要是给俺,俺也没办法。 |
后法庭和公诉人均以“书面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而强行推进庭审。最后法院判决所摘录的被告人供述却完全照抄不实的书面供述笔录。目前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