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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卖父母生前处方药被判贩毒罪!

作者:时间:2023-11-0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5次举报

廖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些药,廖某询问医院、药店等均被告知不回收,若私自丢弃,还会造成污染和浪费。后有病友告诉她,可以进病友们组成的药转群,大家时不时会在群里互相转让药品。随后,在病友的推荐下,廖某加了一个药转群。几天后,一名昵称的群友向廖某购买了5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购药一方系吸毒人员,收到药后主动向警方举报,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廖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继续追缴廖某犯罪所得260元,上缴国库。因不服一审判决,廖某选择上诉,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有的网友疑惑,就是卖个药怎么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了,难不成药品还是毒品不成?事实上,虽然药品不等同于毒品,但不当的贩卖精神药品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先,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就是说,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样属于毒品的范畴。就本案而言,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均属于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故可以定义为毒品。

其次,在明知对方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然贩卖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就本案而言,依据现有的证据来看,病友确实在与廖某的聊天中,告知自己是吸毒人员,这就说明廖某主观上是明知的。所以仅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廖某的行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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