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如果在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在这种情形下,基金合同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指除前面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
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4、争议解决方式;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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