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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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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7 00:00:00
分类: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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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为协议解决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用工单位与工伤职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个人认为该协议属于特殊民事合同。那么工伤赔偿协议有没有效力呢?工伤职工发现赔偿数额比工伤保险待遇低的话应当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是否可以反悔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
2020年8月3日,姜某人职甲公司处。2021年1月27日,姜某在车间生产线进行加工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医院诊断其左手挤压伤,左手第2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第4指远节指骨骨折。2021年7月8日,姜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姜某工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2年3月15日,姜某向甲公司提交离职申请。3月18日,双方签订《工伤伤残赔偿协议书》约定:“一、姜某确认对工伤期间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二、姜某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费用10000元,姜某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三、甲公司为姜某无偿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全额打入其个人账户;四、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姜某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并无任何不了事宜,双方对协议赔偿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不主张其它权利,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1日,姜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已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2.甲公司向自己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58616元;3.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
2022年7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确认姜某与甲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甲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姜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5464元。本案经一审、二审,均与仲裁委裁决一致。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危困状态是指生活和经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关于缺乏判断能力应当从合同中一方是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缺乏判断能力,损害方由于缺少生活经验合同谈判经验等,导致判断能力的缺乏。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两者来进行界定,从合同签订的情形综合进行考量,一方面要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条僵化,另一方面可以对显失公平的具体类型进行规定,并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细化,使得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具有可操作性。
【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是否有效】
很多工伤私了协议中,双方除了就工伤待遇进行约定之外,还会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解除”条款。
个人认为,这一条款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在于,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是限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第四十条“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在工伤私了协议中约定解除的,应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冲突,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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