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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辩意见(八)

作者:时间:2024-05-14 00:00:00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965次举报


我企业对贵局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辛苦付出,表示理解和尊重。我企业愿意继续配合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我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告知书认定我企业偷税及相关处罚建议,我企业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一、告知书认定我企业少计不含税收入18551402.54元证据不足。

(一)告知书并未列明其认定的少计不含税收入金额18551402.54元的计算公式,更未指明具体都有哪些笔收入属于我企业少计的收入,属于事实不清。

(二)告知书并未指明其认定的少计不含税收入金额18551402.54元对应的销售及相应采购货物的具体品名、来源、进价、售价、数量,更未提及购买方如何支付货款,属于事实不清。

(三)相关资金流水除非特别注明,仅能表明金额,不能表明款项性质,仅依据金额就认定系少计收入性质,属于证据不足。

(四)我企业之前已经三次自查补计了收入,贵局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于偷税事实的存在有证明责任,对于我企业不认可属于少计收入的部分,贵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属于少计收入的情况下,贸然认定为少计收入,属于错误地将证明责任分配给我企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贵局应予纠正。

(五)我企业根据2019年至2021年有票销售油品与对应有票购入信息并结合相应库存商品明细账等信息,测算出我企业有票采购油品销售的加价率20%左右,至多不超过25%。我企业再将我企业无票采购油品共支付油款24024859.5元按加价率25%计算的销售额30031074.38元,扣除我企业投资者自认的另一个加油站企业少计含税收入15482825.01元(计算公式现金7138876.67元+扫码8343948.34元)、扣除我企业已查补含税收入11331006.07元(计算公式6500978元*1.13+1523853元*1.13+2002608元*1.13)后的差额为3217243.3元(计算公式30031074.38元-15482825.01元-11331006.07元),该差额与我企业自认的剩余少计含税收入3955850.06元(现金9300457.67+扫码5986398.46元-查补含税收入11331006.07元)相差不多。这足以证明贵局认定的我企业剩余少计含税收入20963084.87元(18551402.54元*1.13)明显过高,不合常理。

二、对于我企业不认可属于少计收入部分,贵局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属于少计收入的情况下,不应计入我企业偷税额,不应作为罚款的基数。

综上所述,告知书认定我企业偷税并处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贵局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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