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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能否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作者:时间:2023-11-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40次举报

曾某因未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8万余元后,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某以被执行人多次将名下资产提现并转账至配偶名下为由,以被执行人曾某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其配偶名下持有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曾某的份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根据徐某的提交的证据,曾某确实在合伙存续期间多次将合伙经营公司名下资产提现并转账至配偶宋某名下。因此,法院认为徐某提起夫妻共同财产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曾某夫妻迫于诉讼的压力,在析产诉讼开庭前主动联系法院,一次性履行了拖欠徐某的全部款项25万元的给付义务。徐某撤回起诉。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与其他共同共有人达成的分割协议往往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且被执行人怠于提起析产诉讼,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破解执行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因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应属于《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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