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出现,负有赔偿义务一方如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与伤者双方经私下和解后签订和解协议,就赔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和解协议中写明“某方履行完毕本协议付款义务后,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争议,双方放弃一切诉权,”等内容,那么在此情况下,伤者能否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另行要求赔偿义务主体进行赔偿呢?
答:一般情况下,伤者不能另行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性质,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受害人和侵权人或者保险赔付义务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基于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就赔偿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又达到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双方均有义务依约履行,。
其次,还要看该协议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如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等。那么什么是“显示公平”?这里的显示公平是就赔偿金额而言的,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计算的受害人应得赔偿金额远大于实际赔偿金额,这就使得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在订立该协议时预期会产生的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时才可以认定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什么又是“重大误解”呢?从意思表示角度看,某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因受限于知识水平、社会经验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其对协议内容的判断存在重大失误,以误解的心态签订协议,与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存在严重偏差,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重大误解的情形。
最后,看赔偿义务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如果赔偿义务人依约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已经拿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同时向对方出具收款凭据,如果受害人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相反,如果赔偿义务人未依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大概率会得到支持。
总结,受害人在私下和解时,务必要先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初步了解,对赔偿金额做出大致的预判后再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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