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否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也就产生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一种观点是实际侵权人应赔偿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医保报销部分。理由是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赔偿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再次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否则受害人即获得双份赔偿,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尚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第二种观点是实际侵权人应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包含医保报销部分。理由是赔偿权利人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害人因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而应享有的医疗保险利益;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享有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权。两者所依赖和需要保护的法益不同,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至于受害人因此而多获得医疗费用部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并没有获得双重收益。
另外,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角度看,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让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从而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这种代价应当与其所应付的责任相匹配,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是由侵权人的行为导致,本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对于侵权人来说,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因第三方予以支付医疗费而减少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降低侵权人因侵权所应负担的经济成本,也起到助长侵权人因侵权少担责或不担责任倾向,这既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也不符合法律教育和惩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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