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浏览朋友圈的时候,或者在参观某项展览活动时,可能会发现自己的照片赫然被企业用于商业宣传。你在震惊之余,是否会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有可能被该企业侵犯了呢?本文将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为你解开企业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是否侵权的谜团,也针对企业拍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提出了合理建议。
【案例背景】
2022年3月,王某前往某动物园游玩时,该动物园未经王某同意,擅自拍摄王某游览照片,并将照片做成广告牌设于该动物园进行广告宣传,同时做成宣传画册向游客派发。该事件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因此,王某向侵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动物园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应当向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动物园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使用王某的肖像作为广告指示牌及宣传册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现该动物园已撤下涉及相关的广告指示牌及宣传册,应视为该动物园已停止侵权,但其仍应对此进行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该动物园二审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该动物园是否侵犯王某肖像权的问题,虽然该动物园主张使用王某的肖像已获得其同意,但并未对此提交足够的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动物园未经王某同意私自将其肖像使用在园区内的指示牌及宣传册中,对动物园的园区经营及指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其更好更方便的营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动物园侵犯王某的肖像权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手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某动物园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使用王某的照片突出显示用于商业宣传,吸引了大量游客,获得了相应的商业利益。某动物园擅自使用王某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以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某动物园侵犯了公民王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实务建议】
针对企业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如何避免侵犯公民个人肖像权,笔者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可得知,若企业用之前举办展览活动的照片用于后续活动的商业宣传,如果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在商业宣传中突出显示,谋取商业利益,则会构成对公民的肖像权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若企业不可避免的用涉及公民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应将其中涉及到的个人影像做模糊化处理,避免突出显示,并在宣传中尽量宣传活动场所、参与人员数量多等目的,避免突出个人显示。
第三,企业在其具体使用宣传照片的方式和过程中也不要存在对公民个人照片进行歪曲、丑化和侮辱的情况,否则也会侵犯公民个人肖像权。
第四,若涉及可能被侵犯肖像权的公民主动联系企业,要求企业立即撤换涉嫌侵犯肖像权的宣传照的情况时,则企业应立即撤换相关照片,避免引起进一步的纠纷。
【法条链接】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保护的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较为特殊,但也是民事主体进行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例如某人在一个公开场所(例如景点)照相时,刚好另外一游客闯入其镜头;再入游客拍摄某一著名旅游景点的景色时,就有可能将一些游客摄入其中。这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也有严格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目的是展示特定公共环境。(2)即使是为了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也必须是“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若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中可以避免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则不构成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