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与停靠在禁停位置的机动车发生剐蹭,造成机动车损坏。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侵权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因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审理依据与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依据不同,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结合案情和证据等,作出责任认定。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会根据家庭事故现场的情况,经过采取勘验、检查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同时,因作出责任认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而法律规定中规定了责任认定的方式,就会导致认定责任的归责方式有所不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据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责任认定的区别有:第一,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不同;第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过错与民事责任认定中的过错非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法院在审理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的案件中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被侵权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侵权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在审理中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被侵权人将车辆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其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考虑到被侵权人违章停车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该事故,事故的直接起因仍系侵权人未做到安全驾驶,故不应由被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在对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时,不应仅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作出审判,而应结合事故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又因侵权人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