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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达成私下协议后还可以请求工伤认定吗?

作者:时间:2024-08-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4次举报


近年来,工伤致伤致残屡见不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处理方式也各异,有些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



  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


  对于工伤事故,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依据该赔偿协议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已得的民事赔偿高于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无须再行支付;若已得的民事赔偿少于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应当补足差额。


  律师补充: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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