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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交软件上约定了工作内容、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是否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时间:2024-08-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2次举报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入职登记表等方式,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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