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有何规定?

作者:时间:2024-08-1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4次举报


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类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的一种股份类别,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这些股份因认购时间和价格不同、认购者身份各异、交易场所有别,而在流通性、价格、权利及义务上有所区别。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律师补充:


  公司章程是公司非常重要的文书,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依据,必须予以重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活动原则及运行规则。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84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