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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时间:2024-08-2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75次举报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其中具体包括企业法人或公司的分厂、分公司、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机构。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律师补充: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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