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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

作者:时间:2024-08-2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1次举报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律师补充: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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