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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时间:2024-08-2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3次举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同为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权运行的法律结果。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商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是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调解书提起诉讼,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律师补充: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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