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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作者:时间:2024-09-0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1次举报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律师补充: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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