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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合同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3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1次举报


广州合同纠纷违约金过低怎么办合同律师


【当事人咨询:】双方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怎么办?

【刑事律师解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戴律师提醒,违约金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超过实际损失30%的机关一般不予支持。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结合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双方合同关于产权登记并未约定该计算标准,且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逾期办证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另外,本案亦不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即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但违约金约定过低需要调整,因此,不能参照此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主张合同约定即购房款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以此标准进行核算,被告承担的违约金仅为32.25元,且如果被告持续违约无法办理房产证书,此时原告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有违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合同中的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约定过低,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

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时法院如何调整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当按照购房款的日十万分之一结合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理由是: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交付了原告所购房屋,而办理产权证书属于从合同义务。另,被告逾期办理房产证并未非出于恶意,庭审中被告亦同意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按照购房款的日十万分之一结合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故违约金调整为购房款的日十万分之一为宜。

原告所购商品房于2014年7月7日交付,扣除办证期限360日,应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至2019年3月20日止,共计1358天,违约金应为4380.81元(322,593元×0.00001×13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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