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缓刑 辩护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3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缓刑辩护律师会见


【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

案情介绍:1、 2010年8月上旬,张某某与龚某某、易某某商议后,共同合伙投资39万元在XX市小阳镇开办了“**娱乐城”,从事桌球和电游娱乐经营活动,并以月薪 1200元雇请了王某在娱乐城进行营业管理。为了增加收入牟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9月份起由龚某某经手陆续购置了“**银鲨”、“**争霸”、“**舞台”、“**飞扬”、“**王”等赌博机共13台摆设在娱乐城内供顾客进行赌博,并由王某等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提供收钱上分、退分兑钱等服务。2011 年1月6日该娱乐城的电游赌博活动被XX市公安局依法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名。经查,该娱乐城的电游赌博机共计盈利20多万元,均由王某收款后经手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交给了钟某某、龚某某,其中交给钟某某11.5万元。

2、2008年8月份,张某某开始在XX市大同镇独资开办了“***台球娱乐城”,摆设“**王”赌博机经营,并以2000元月薪雇请其妹妹张某娟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因经营亏损后处于停业状态。2010年10月重新开业后,为增加收入牟取非法利益,自11月份起,张某某投资四万余元由龚某某经手陆续购置了“**争霸”、“*机”、“**主”等赌博机共12台进行经营,仍由钟某娟实地负责上分、下分、收钱等日常经营管理。至2011年1月6日被XX市公安局查获,该娱乐城赌博机共计盈利3万余元。

3、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某自2008年12月起便开始在XX市城区内的一些小超市、商店、彩票店、桌球室、麻将室等处投放“**王”牌电游赌博机,供各店顾客赌博,自己和店主则从中按“五五”分成违法获利。经营半年多以后,张某某又将这些电游赌博机转由龚某某经营管理,直至2011年1月6日,尚在使用的共有18处20台,张某某与龚某某违法获利共20余万元。

2011年1月7日,XX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张某某开设的游戏机赌博场所以后,张某某一直在逃,2月11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月27日被XX市公安局抓获,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完全达到了辩护目的,而且也符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可以说是一次极为成功的辩护。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