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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想让对方承担抚养脑瘫子女的责任,法院该如何裁判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利益?

作者:时间:2024-06-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8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周某甲与王某相识并恋爱,后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2021年9月,王某生育一子周某乙。周某乙出生时即被诊断为脑性瘫痪。2023年8月,双方因抚养子女及性格差异等问题导致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离婚,但都声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庭审中,原告周某甲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矛盾、困难较多,双方争吵不断。同时,鉴于婚生子周某乙体弱多病,母亲的关爱和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遂诉请与王某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王某抚养,其每月向王某支付1500元抚养费。

  被告王某认为,孩子出生后多次住院治疗,自己目前没有固定住所且经济收入不稳定,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其同意离婚,但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由其每月向周某甲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表示同意离婚,故对此予以准许。同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两人现有的生活状况、抚养能力等,酌情判决婚生子周某乙由双方轮流抚养,每年轮换一次,抚养期间的生活费由实际抚养人自行负担,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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