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级里面,没有同等责任这一级别,也就是只有“不构成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而医疗损害鉴定里面有同等责任级别,还可能有些鉴定意见会给出轻微到次要、次要到同等,或同等到主要责任,那么这种区别会对患方处理纠纷有影响吗?
一、客观评估案件是不是同等责任。
林律师的很多普法文章都建议患方处理纠纷早期,一定要找专业医疗律师评估医院的责任比例,这非常重要,如果自己的案件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医疗律师都评估为同等责任,那对于选择何种途径处理纠纷就要慎重考虑了。
二、不追究行政责任、预计不会退卷的没必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处理纠纷的目的只是为了民事赔偿,也不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很可能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评估为同等责任的案件,林律师不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学会总体而言是倾向于同情医院的,就低不就高,也就是他们给不了同等责任的结论的话,就会给次要责任,这对患方很不利。
三、既要追究行政责任,又想获得合理民事赔偿的。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其实并不是矛盾且非此即彼的关系,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后,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极少数法官不准许,这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患方可以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哪怕是次要责任)到卫健委追究医院的行政责任,而要获得民事赔偿时,对次要责任不服,就起诉到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司法鉴定意见主张赔偿(如果是超过次要责任的话),这种方式虽然比较折腾,但是可以达到患方的目的。
四、怀疑一级医疗事故的慎重考虑。
一级医疗事故(一级甲等、一级乙等),次责及以上的,都会有行政处罚,如果是主责(因为没有同等责任,不是次责那只能是主责),对责任医生及医院都影响非常大,要和医院拼实力而获得客观结果是很难的,实践中一般是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促使医院与患方协商调解,真要获得一级医疗事故主责(客观上同责更合理,但又没有这个级别)的结论,除非事故已经或者经公开后有可能造成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在舆论层面的,才可能会得到主责鉴定结论。有时候真给出了一级医疗事故主责的鉴定结论,医院不见得会履行赔偿义务,因为他们肯定会表达不服,会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甚至中华医学会鉴定,就算患方起诉到法院,他们还是会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就是说,对于损害后果严重的医疗事故鉴定,得出一个主要责任的结论并不见得利于处理纠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更多的是获得一个协商筹码。
综上,总体而言,评估医院应该承担同等责任的医疗损害案件,尽量不要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极大概率只会给次要责任及以下的结论,对患方不利,除非是做医疗损害鉴定有可能遇到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