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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不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作者:
时间:2024-09-02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2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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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员工辞职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有的甚至打个招呼就走了,给单位也带来不少困惑,那么这种情形下单位如何处理?
《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条
劳动者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规定员工辞职时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这个也是法律规定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属于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员工辞职不交接工作的后果,有以下
最新入库案例
,
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号:
(2023)渝05民终8769号
:
2022年2月15日,
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
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
。
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
,
仲裁委不予受理,后
一审法院判决
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
后其上诉,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应当按照第
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
酌定
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从该案例中可见,当重要岗位员工选择主动离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需要提30天前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并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流程,以确保用人单位该岗位能够正常过渡,如果员工拒绝执行工作交接的职责,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员工则需要对承担有人单位损失。
但是实务中,
关于损失的举证责任比较困难
,作为单位应当做好相应证据搜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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