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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不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作者:时间:2024-09-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0次举报
实务中很多员工辞职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有的甚至打个招呼就走了,给单位也带来不少困惑,那么这种情形下单位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规定员工辞职时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这个也是法律规定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员工辞职不交接工作的后果,有以下最新入库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号:(2023)渝05民终8769号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

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仲裁委不予受理,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后其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从该案例中可见,当重要岗位员工选择主动离职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需要提30天前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并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流程,以确保用人单位该岗位能够正常过渡,如果员工拒绝执行工作交接的职责,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员工则需要对承担有人单位损失。

但是实务中,关于损失的举证责任比较困难,作为单位应当做好相应证据搜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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