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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应该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时间:2023-11-3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9次举报

几乎在所有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都会主张医院存在告知不到位的情况,例如用什么药没有告知,病情发展这么快没有提前告知,没有告知会出现某一手术并发症,等等。那么患方主张的这些内容是不是医院应当告知的呢?林律师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法律解读。

关于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的规定,都在这里,不管哪一法律法规,都不会比民法典这一规定更详细,解读一下。

1.需要告知病情和医疗措施(诊疗方案)。

不管患者病情是轻是重,医院都应当告知病情,包括恶性肿瘤,有粉丝朋友可能会说,癌症不是属于不宜告知的情形吗?其实这是大家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并没有作此规定,只规定了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对于病情,不应向患者隐瞒。如果患者处于紧急状态、意识障碍状态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随行人员。那么病情要告知哪些内容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于是否履行了针对病情的充分告知义务存在很大的争议,林律师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说明,因为只告知得了癌症,与告知得了癌症有很大治愈机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病情告知。林律师认为患者应当掌握的病情知识,应当告知,例如疾病处于什么阶段、轻重程度、治疗时长、预后如何。

应当告知诊疗方案,这个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例如要用什么药治疗,需不需要具体到剂量、规格、厂家、价格、副作用,等等。林律师认为,至少应当告知计划性的东西,也即诊疗方案,先怎么后怎么,例如应当告知药物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是化疗还是放射治疗、免疫治疗,例如药物治疗(不需要手术),并不需要具体到所有药物名称、剂量、价格、副作用,但重要的、费用较高的、副作用较大的药物治疗应当告知。

2.需要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不是所有诊疗措施。

很多当事人说医院使用某某药物没有经患者同意,给孩子吃什么药没有经家长同意,存在过错。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治疗项目都需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如果是这样的话,患者的治疗是没有办法有效进行的,所以规定了“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一般是指签字同意)。手术很好理解,名称都会带“某某术”,但什么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呢?这个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样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通常由鉴定机构来认定某一检查或治疗是否具有“特殊性”。林律师认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治疗行为:(1)有一定风险,可能产生不良后果:①构成对人体侵袭性伤害;②需要患者承担一定痛苦;③诊疗过程中所使用药物具有明确的严重毒副作用;④诊疗过程中需要约束患者的自由或行动;⑤诊疗过程中会对疾病诱发危险的;(2)由于患者特殊体质或者病情,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3)临床试验;(4) 费用较高,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

3.要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具体说明,也即要让患者清楚地了解“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不能笼统,应当告知有哪些常见风险,同时有数据提供,如果针对手术风险告知“落到你头上就是百分之百”,这等于没有告知,例如并发症,应当告知发生概率、出现并发症后应当如何处理、处理费用、并发症的死亡率,等等。

替代治疗方案也是应当具体告知的内容,现在越来越多的医院会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写明替代治疗方案,例如介入手术同意书,会写上外科手术、药物保守治疗,等等,林律师认为医院还应当告知(至少口头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与目前欲实施的治疗方案对比后的相关信息,例如成功率、效果、常见风险概率、费用等等,告知诊疗规范推荐的首选治疗方案是什么。

三、应当重视关联性(因果关系)。

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都存在告知不到位的情况,毕竟医务人员工作那么忙,而患者医疗知识又非常缺乏,要做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比较难。但是实践中大部分医院告知不到位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是不构成因果关系的,一方面不管是否告知,相关治疗都会实施、病情发展不可改变,另一方面告知的内容和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关联,例如医院没有告知患者有冠心病导致猝死的风险,但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规范使用了,患者仍因心肌梗死死亡,医院告知不到位并不会增加心肌梗死发生的概率,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不是所有医院告知不到位的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林律师认为,告知内容影响了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时,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是否接受某种重要药物治疗、是否手术、是否转院,等等。

综上,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尚不具体,给临床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带来困扰,也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困难,林律师希望国家能重视这一点,尽早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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