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无碰撞”的交通事故。所谓“无碰撞”,就是大家所理解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撞击,那么这类案件一旦发生,该如何认定呢?是碰瓷?还是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今天律师就为好好讲讲“无碰撞”交通事故。
首先,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果在机动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故意摔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机动车停靠在路边,非机动车为避让停放的机动车而摔倒,这种情况就要是具体情况来划分责任。作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违章停车?非机动车摔倒之后,是否在事故发生后设置了警戒标识等都是事故发生后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决。
“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等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此司机驾驶时务必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车辆行驶途中务必规范驾驶,文明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