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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作者:时间:2024-01-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95后”女生陈某某与盛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盛某公司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对双方的合作范围、签约费用、分成比例,及陈某某直播时长等进行了约定。

    盛某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了1万元签约费,陈某某开始在指定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然而,2021年12月4日至21日期间,陈某某多次无故停播,且直播时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要求,12月22日后,陈某某彻底停播。

    盛某公司认为,陈某某无故停播,已构成违约,应向公司返还签约费,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陈某某则辩称,她与原告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关系成立。首先,协议明确双方的合同目的是就开展网络主播演艺事业进行合作,而非建立劳动关系。在盛某公司工作人员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某某也多次认可双方为合作关系;同时,盛某公司并未限定陈某某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陈某某也不需要遵守盛某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陈某某的直播行为不属于代表盛某公司开展的职务行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直播时长、在特定平台直播、其他直播要求及直播收益支付等,均属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此外,陈某某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如社保缴交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证明其为盛某公司员工。

    法院认为,陈某某擅自停播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判决陈某某支付违约金26683元,并返还原告1万元签约费和支付5000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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