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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避开经纪公司,开小号直播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时间:2024-01-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0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胡某某与环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环某公司作为其演艺经纪人,全面负责其演艺事业,双方同意建立合作关系,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自2021年3月8日至9月27日,胡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并加入环某公司在该平台的公会。为推广胡某某,环某公司共向胡某某账号投入平台虚拟货币价值2364元。直播期间,环某公司累计获得收益37563.63元。

    2021年9月27日开始,胡某某停止在该平台的直播,并于2021年11月3日起,使用小号在同一平台开展直播活动。

    环某公司认为,胡某某未经公司同意,将原有账号停播,并私自注册小号,绕开环某公司所在公会进行开展直播等演艺活动,违反了演艺经纪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并依约注销为履行合作而新开设的自媒体账号等。

    胡某某认为,涉案合同系环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环某公司也未对相关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或者说明。此外,2021年7月底,环某公司通知其称因公司运营不善,要解散清算,环某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构成违约,其系依据约定及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终止合作,解除合同后的开播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环某公司与胡某某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胡某某作为签约一方主体,理应对包括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与环某公司及其他主播签订的合同在收益、合作期限方面亦有所区别,故对胡某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胡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环某公司存在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不足以证明环某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而胡某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开设小号进行直播,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判决胡某某支付违约金24415元。

    此外,法院认为,胡某某的小号并非为履行涉案合同而新开设的账号,环某公司无权请求胡某某注销该账户。环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故环某公司请求胡某某负担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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