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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与粉丝互动中谈及公司其他主播与粉丝的互动、其他主播的业绩及部分工作、生活等情况,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时间:2024-01-0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9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谢某与小某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由小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谢某的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谢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与其他主播以团播形式开展直播活动。2021年7月至9月,小某公司向谢某累计支付报酬218305.89元。合作过程中,小某公司为提升谢某的知名度,向运营人员支付工资63086.54元,向包括谢某在内的直播团队投入平台虚拟货币价值5500元,投入设备、服装等款项16692元。

    2021年10月14日,小某公司与谢某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信息、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2021年10月,谢某与其粉丝即案外人员在直播平台互动聊天中,提及小某公司其他主播与粉丝的互动、其他主播的业绩及部分工作、生活等情况。

    小某公司认为,谢某向粉丝披露小某公司其他主播的个人隐私,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小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谢某赔偿当月报酬的3倍作为违约金,即169177.62元。

    谢某认为,主播的工作就是通过直播时的聊天互动,与粉丝建立亲密关系,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内容,不属于保密协议的调整范畴,此条款应属无效。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行业特殊性,有关其他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收益情况属于应保密范围,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谢某理应遵循诚信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谢某与粉丝的对话内容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额的认定,谢某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小某公司也未能对谢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说明,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等因素,判决谢某应向小某公司支付56392.54元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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