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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在客户家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时间:2024-01-0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4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年逾五十的王大姐多年从事月嫂、育婴师工作,由经营月子中心的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2022年4月,王大姐进行月子护理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为获得工伤赔偿,她提出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于是诉至法院解决。

    经查,月嫂服务一般每单26天。王大姐经客户面试后,客户、王大姐本人和上述公司三方均满意了,即可做该外派单。客户向公司支付1.3万元每单,公司在王大姐结束该外派单后一周左右向其支付1万元每单。没有接单期间,王大姐自由安排时间,无需至公司出勤,公司亦不向其支付费用。对于公司外派的月子单,王大姐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证据显示,公司从2018年7月起向王大姐支付报酬,其中在2019年1月至6月、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有超过12个月无费用发放记录。庭审中,王大姐陈述这期间曾以个人名义提供月嫂外接单服务。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特征包含三个维度,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应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

    首先,人格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不能自由安排自身行为,其行为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控制。本案中,王大姐无需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公司对其亦不进行奖惩,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王大姐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没有接单时无需出勤、时间自由安排,所以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来看,本案中,王大姐与公司约定分成方式,收入来源为其提供月嫂的服务,对是否接单有自由选择权利,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获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并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收入分配方式有本质区别,所以二者之间并无明显经济从属性。

    再者,组织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当中,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服务。本案中,王大姐虽存在以公司名义提供月嫂服务的情形,但在2019年、2020年期间,其亦存在未从公司处接单且以个人名义提供月嫂外接单服务的情形,双方之间并无明显组织从属性。

    综上,法院认为,因月子中心所属公司与月嫂王大姐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双方不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最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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