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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利息

作者:时间:2024-01-2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一、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利息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1.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

  2.借款的币种、数额、利率;

  3.给付方式、给付期限、还款期限;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是否需要补充合同条款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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