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工作岗位为人资。合同到期后,A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张某送达《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且公司经营变化对于人力资源的工作需求减少,经公司研究决定,如你继续在我公司处工作,公司将你从人力资源岗位调整至商务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向公司提出并办理岗位交接及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如超期未提出且未办理岗位交接,我公司将不再与你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届时请尽快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事宜。
张某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于2023年7月22向A公司送达《限期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当前人力资源岗位工作正常开展和进行中,商务岗位与人力资源岗位需要负责的工作内容完全不同,两个岗位之间没有关联性,且与其本人的职业规划偏差大,对其在人力资源方面职业发展有较大的不良影响,公司调岗的行为不合理。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要求A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的3日内,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逾期则视为A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3年7月15日到期,到期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将其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岗位调整到商务岗位,并承诺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均保持不变,同时限期到商务岗位报到,逾期未报到,限期办理离职交接等事宜。被告接到上述通知后书面作出回应,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又因原告将被告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岗位调整到商务岗位,两者之间工作内容差异过大,该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调整岗位的必要性。综上,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A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