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贺某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某县高坪坎公租房,工作期间实行轮休制度,每月休息4天。2022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向高坪坎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载明原高坪坎全体员工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转移到腾宇中央新城项目上班,请全体员工在2020年6月3日前到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未到腾宇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动离职,并召开职工大会。案涉高坪坎项目撤场后,贺某到腾宇中央新城项目上班至2022年6月2日。后于2022年6月14日入职其他公司。某物业公司未为贺某购买社会保险。贺某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8864.48元、失业保险待遇13608元等。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且经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补缴,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人民法院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付贺某失业保险待遇831.6元,并自2022年9月起按月赔付贺某养老保险损失261.28元至死亡时止(以18864.84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