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可以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

作者:时间:2024-09-0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6次举报

可以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

1.股权转让方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首要前提为处分人系无权处分人,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实际享有权利的股东,即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此时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股权受让方为善意。股权受让方未与股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并且在磋商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法知悉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3.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此笔股权交易符合市场规律,股权转让的价格既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亦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符合一般的市场行情。

4.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股权何时发生转移仍存有争议,但一般对外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内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修改公司章程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一般情况下采用登记主义。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因此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审慎考察,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降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1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