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的13项责任梳理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凭借出资或持有股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根据出资情况及登记状态分为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本文就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从设立阶段、资本形成、资本流动、资本分配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设立阶段股东责任
1、 公司未设立的,设立时的股东对在设立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股东或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因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本形成阶段股东责任
1、五年内实缴出资的义务
2、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向公司缴足出资额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起人之间签署《公司设立协议》的,可能涉及违约责任
3、发起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时的股东与新加入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本流动阶段股东责任
1、股东未在催缴书确定的宽限期内,缴足出资款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其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东在受让股东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4、 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来年代责任;受让股东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股东个人承担
四、资本分配阶段股东责任
1、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到公司的财产抽回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违法减资时,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