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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溢东广场物业使用权能退吗?有关使用权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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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8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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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何某(乙方)与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简称溢汇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单元(溢东广场物业项目)使用权,使用权期间为二十年。
还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同意该物业免租赁使用费赠送给乙方使用至2049年5月21日;赠送期间,乙方仍应自行承担该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同日,何某缴清上述物业租赁使用费用。同日,与另一公司签订《溢东广场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管理事宜。
何某
认为,《物业租赁合同》中对于赠送租赁期限的条款实际上是为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所作,实际租赁期限应为《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加延长期限,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49年5月21日止,物业租赁期限自2038年8月31日至2049年5月21日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要求返还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租赁期限限制,超出二十年租赁期限部分的约定内容依法应属无效约定,其他有关租赁的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无效部分费用,但对于利息只支持从起诉之日起算。
案例索引(2022)粤0605民初5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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