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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002229索赔提示
作者:
时间:2024-04-17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4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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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6
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鸿博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经查,鸿博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
3,740
万元至
5,61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
2,840
万元至
4,260
万元。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
2023
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
5,000
万元至
5,80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
6,500
万元至
7,500
万元。
监管局认为,
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
倪某、财务总监浦某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行为,监管局对鸿博股份及相关当事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认为,暂定为:在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
002229
,并且在
2024
年
4
月
13
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依法起诉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投资者可与本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鸿博股份主营业务是安全印务、彩票新渠道服务、书刊印刷与高端包装印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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