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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撤诉如何操作

作者:时间:2023-11-2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38次举报


一、

行政诉讼中如何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是否可以再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满足条件的话,可以再行起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因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若事实发生了变化或出现了新的证据,则可以再行起诉。若准许撤诉的决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准予撤诉的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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