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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002145实控人涉嫌违披事实查明拟被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作者:
时间:2024-04-20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22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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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9
日,中核钛白披露,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初步查明实际控制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拟对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罚。
经
查
,中核钛白实控人
王某某
等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2
月,中核钛白实控人
王某某
、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中信中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
)
等,商议并实施就挂钩
“
中核钛白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套利事宜。
2023
年
2
月
24
日、
3
月
3
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证监会查明,
王某某
和
洪某某
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
同时,
王某某
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各项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对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
王某某
、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
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
期间
买入中核钛白
002145
,并且在
2024
年
4
月
13
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依法主张赔偿。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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