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曾捷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开放包容程度的提高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同性伴侣人群逐渐增大,同性婚恋的保护意识提升,伴之而来的是其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系列新问题的衍生和关注。近年来,团队处理同性伴侣问题也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同居关系的确认、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财产分割等方面。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下,同性婚恋还是处在制度真空下的一种特殊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此进行合法化确认;但,需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也不承认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但同性同居关系被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中。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1501条规定,相同性别的两人结婚,所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不成立。2019年5月7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通过“同性婚姻法案”第2项和第4项条款,赋予同性恋者自2019年5月24日起合法登记结婚的权利。故本文仅就中国大陆领域内同性伴侣婚恋过程中的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同性伴侣这一群体,在历史的长河中就一直存在,只是因为追求的爱在性别上和常人理解的不同,因为害怕社会上别样的目光和看法,他们常常被喻为躲在“柜子里的人”,也因为我国婚姻制度明确,结婚的主体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即为异性主体。因此,同性伴侣在我国大陆领域内的婚姻制度下是无法结合成为夫妻,构建婚姻关系的。而婚姻是维护伴侣稳定和忠诚的关键,若无婚姻的约束,伴侣在相互忠诚的义务上会存在更大的挑战,那么相对来说同性伴侣的忠诚成本也要远大于异性伴侣。例如,异性伴侣离婚,相关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几乎都有相应法条予以规定解释。但同性伴侣在面临分手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却难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适用。因为法律对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价值定位不同,导致了对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的保护力度和调整方式不同,进而会导致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的不同。
基于大量检索案例和对所承办案件的分析,团队总结了同性伴侣在分手时会遇到的三点常见实务问题,在本文进行总结和探讨。
1.关于同居关系的确认问题;一般异性伴侣分手时,关于部分财产的分割往往会以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为前提,但同性伴侣的同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认定。
我国法律虽未对同居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我国的同居概念,仅指男女二人之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因此,若无其他支持同性伴侣建立家庭关系的国家的相关合法文件,同性同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被实际认定,但在处理同性伴侣共同居住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时,只能适当参考异性伴侣同居的类似情形处理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1)认定同性伴侣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
(2020)豫07民终3928号,裁判观点:
2017年4月,曹某通过网络软件与徐某认识,建立了特殊的朋友关系并且一块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居住。同性之间的感情问题以及所引发的财产关系纠纷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约定,同性恋爱不受法律保护。
(2)若有其他支持同性伴侣建立家庭关系的国家之相关合法文件,对文件中记载的家庭伴侣关系予以认可。
(2019)苏民申7886号,裁判观点:
根据姜某提供的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登记手续、美国公共卫生署出具的出生证明(该证明中记载女婴XXX的父亲系赵某,母亲系姜某)以及双方在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订的《家庭伴侣关系解除协议》,均证实双方建立了家庭伴侣关系(DomesticPartnership),双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的家庭伴侣关系声明内容明显反映出双方之间系以结婚为目的而成立的家庭伴侣关系。由于姜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特殊的同性家庭伴侣关系,且双方共同至美国进行试管婴儿,赵某卵子成功受精后在姜某母体孕育产下女婴,故对于同居期间以赵某名义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认定,需要考量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支出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特殊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2.关于同性伴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款项性质认定及是否应当返回问题
无论是异性伴侣或同性伴侣在恋爱期间经常会因为共同生活花销、表达节日祝福等各种原因发生转账的事实行为,感情稳定时双方一般会默认为是赠与,一旦面临分手,转账方极有可能提出转账的款项为借款或者不当得利,以此要求另一方返还。故关于感情稳定期内转账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返还往往将会成为此类纠纷法律争议的焦点,同性伴侣间转账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1)同性伴侣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相关款项应当返回:若转款方有借条或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转款时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则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并要求另一方进行返回。
(2021)新01民终4692号,裁判观点:
法院对李某称其与刘某系同性恋关系。自2016年起同住生活,双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相互进行转款,刘某给李某的费用是同居期间刘某以伴侣身份自愿赠予李某,不存在李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借条上的李某签字系其本人所签,李某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签字带来的法律后果,结合双方同居期间多次转账记录、借条形成的时间及当事人对该借条形成过程的陈述,可以认定该借条系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结算的依据。
(2021)渝0117民初3863号,裁判观点:
原被告双方在一起两年,期间有大量的资金往来,往来款项未标注性质和用途,款项发生之后才最终出具欠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向原告出具《欠条》这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同性伴侣间存在赠与关系、好意施惠或共同消费开支,相关款项不应当返回:若转款方无借条或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转款时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转账数额大小不一,或转款时又附有相关亲密话语的,则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相关经济往来系为了维系感情而产生的赠与关系,不支持以借款或者不当得利返回。
(2020)鄂0103民初10949号,裁判观点:
原被告双方之间虽然有转账,但是原告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转账皆没有借款、还款等任何附言,涉案期间双方交往亲密,每次转账的数额有大有小,转账时还有附带我爱你等言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推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2021)吉05民终674号,裁判观点:
原被告作为同性朋友在交往过程中感情亲密,原告做出如此连续、密集的支出,均是为了在与被告日常生活相处中增进情谊的好意施惠行为,被告也有一定费用的付出,该费用均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缺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而要求其返还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可见,在同性伴侣分手后对于双方往来款项存在争议时,若涉及到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结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和目的等,综合主客观因素来确定相关往来款项的性质。
3.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分割问题。
部分同性伴侣在感情稳定期经常会共同购置车辆、房产等大件财产, 该类财产普遍价值较高,出资购置方式较复杂,在实践中会成为同性伴侣分手要求分割财产的重点。鉴于同性伴侣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和调整,车辆、房产等大型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1)同性伴侣出资一方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主张返还不予支持: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出资购置相关财产的一方存在赠与收受一方的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极有可能认可该赠与行为,对出资一方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1)湘12民终1160号案件,裁判观点:
原、被告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之间的恋情,为被告购买案涉车辆,并将户名登记至被告名下,结合原、被告的短信载明“给你买车,我也是心甘情愿”、“车给你,赠予你的。我不再追究。”、“我送给自己心爱女孩的东西,那是我给他的爱情信物。我不会要。我只是算给她听,我到底为她付出了多少……”、“东西我就不写了,车子你要就拿走吧”等内容分析,原告为被告购买车辆的行为系赠与行为,在车辆登记至被告名下时,赠与行为完成。其主张被告返还所赠与车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同性伴侣存在共同出资的行为,对一方请求确认归其单独所有的不予支持:若购置相关大型财产的款项系双方共同出资,且双方存在共同出资购置相关财产的合意,则人民法院极有可能按照双方合意进行财产权属的确定,或者根据相关的出资份额等确认财产的权属比例,对出资其中一方要求确认该财产归其单独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0)川0108民初16272号,裁判观点:
张某与叶某某系同性伴侣,二人相处期间并不一定共同生活居住,即使共同生活居住,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同居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参照朋友之间的共有物确认、分割发生的纠纷来处理。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系张某和叶某某各自出资,且二人之间形成了《字据》,内容载明“因位于成都市××路××号××栋××单元3201的购买费用以及装修费用由二人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共计450000大写肆拾伍万元整。所以该房屋的产权由二人共同拥有,并各人一半分配,同时二人共同履行贷款310000大写叁拾壹万元整。特此立据。”证明房屋的产权由二人共同拥有,因此,张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50%份额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可见,在同性伴侣分手后对于车辆、房产等大型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时,若涉及到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若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首先会以双方的协议为准;若双方无协议的,则会从财产的登记、资金来源、出资贡献、财产的使用等多个方面,综合主客观因素来确定相关财产的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