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常听到这样的故事,父母双方闹离婚,一方将孩子私自带走藏起来,另一方自此就再也没见过孩子。前段时间,各种“捉迷藏”游戏例如“王力宏李靓蕾离婚后续,优质偶像上门‘抢孩子’”、“感情破裂女子带孩离开,婆婆在检票口当众抢夺孩子”、“老公出轨离婚后孩子判给我,前婆婆带着小三上门抢孩子”、“离婚大战抢孩子、藏孩子怎么办?挑战法律权威直接刑拘!”等等新闻,充斥网络或各大媒体,逐渐引发了人们对离婚后抢夺孩子事件的关注。
民间某机构曾在2021年发布《“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其研究在中国裁判网2007年到2019年跨度十二年的家事纠纷判决中与抚养、探望等相关裁判文书后,估算出“抢夺、藏匿孩子”案件占比约12.68%。根据这个比例推算,我国每年有80000起“抢夺、藏匿孩子”事件发生。考虑到部分判决裁定出于保护隐私的需要没有公开或法院没有将这一情况记录在内,以及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例,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实际可能要比统计数量更多。”该数据虽未获得官方认可,但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警示,“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正在愈演愈烈。基于此,我们了解到民间存在着一个被称为“紫丝带妈妈”的特殊群体,她们是一群因为丈夫的抢夺与藏匿,而长期见不到自己孩子的母亲,有的取得探视权,却无法探视孩子;有的取得抚养权,但孩子被另一方带走、藏匿……
基于对“紫丝带妈妈”相关案例的了解,以及团队对500余篇相关裁判文书的研究,总结出带着孩子“捉迷藏”的两类情形:
一类发生在离婚纠纷开始后,法院出具生效裁判文书前。当事人知晓法院只能处理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而在诉讼中若发生此类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法院不宜在诉讼未决之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或者强制其中一方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于是有一部分父母抓住这个空白期,将孩子抢夺、藏匿,以期法院判决孩子已与自己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
另一类则发生在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确定后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事宜已经由双方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而未能直接抚养的一方却将孩子私自藏匿或者夺走,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探望。
在团队近期承办的案件中,也遇到这样一位孩子被抢夺的“紫丝带妈妈”。
【案情(请排版为特殊格式):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女方带孩子回老家,男方趁前往女方老家探望孩子之际,将孩子带走。女方数月未能见到孩子,甚至被切断了和孩子的一切联系。与男方协商无果后,女方委托团队律师前往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原离婚协议履行,由女方继续抚养孩子。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女方皆胜诉。其后,女方将孩子带回身边。然而好景不长,男方又一次,在孩子去幼儿园的路上将孩子抢走。此后,团队律师也陪伴女方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最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对男方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再到寻求长沙市妇联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男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最终在2021年12月份女方才得以跟孩子团聚。】这位妈妈能与孩子的团聚,是非常之幸运的,但还有许多的“紫丝带妈妈”们无法与自己的孩子团聚,被迫陷身于“捉迷藏游戏”中,那我们到底该如何破解呢?
团队结合自身承办案件和相关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七种措施,供有需要者参考:
一、合法的私力救济
因为孩子的存在,父母双方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将来还是有可能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双方因孩子产生冲突的第一时间,应当冷静处置、平静沟通,寻求一个圆满的结果,尽量减少因父母分开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1.稳定情绪。在发现孩子被抢走的第一时间,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首先应当保持冷静。
2.报警。通过电话或者自行前往辖区派出所报警,并打印报警记录保存。
3.确定位置。基于自身在原有婚姻关系中对对方的了解,冷静分析对方可能将孩子带去何处,必要时可在重要位置蹲守,保证孩子不被藏匿最终无处可寻。
4.协商。通过亲友与对方进行妥善地沟通,对孩子抚养事宜做进一步的协商和处理。
5.此类措施下需要保存的材料清单:
① 报警登记表或者出警记录表;
② 与对方的电话录音;
③ 短信微信沟通记录等。
二、寻求第三方机构援助
当通过自行协商无法取得有效结果时,被抢夺孩子的一父母方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机构或者单位求助,寻求一个高效、和平的解决结果。
1.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孩子被抢夺、藏匿的父母一方,在遭遇情形时极有可能陷入无限地焦虑和担忧中,妇联能够向有需要的妇女、儿童提供心理方面的疏导援助。同时,针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妇联、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2.调解。被抢夺、藏匿小孩的一方在自行协商无果后,可前往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寻求帮助,请求相关机构协助,联系对方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请排版为特殊格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十大案例:陈某(女)与汪某(男)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19年7月,陈某生下一子。孩子出生第三天,汪某将孩子带离,再无消息。2019年9月,陈某到安徽省滁州市妇联信访请求帮助找回孩子。妇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汪某一再出尔反尔而失败,遂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不断寻找幼子、协商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见不到孩子的陈某情绪波动较大,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妇联多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困难救助。】
3.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条请排版为特殊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上述规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可以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4.此类措施下需要保存的材料清单:
① 相关机构来访登记表;
② 调解笔录;
③ 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④ 相关机构在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或者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的相关文件及记录。
三、提起抚养纠纷之诉
【法条请排版为特殊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此措施适用于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孩子,而另一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关于抚养或者探望的条款时抢夺、藏匿孩子的,被抢夺、藏匿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纠纷之诉,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1.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请排版为特殊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被抢夺、藏匿小孩的一方以抚养纠纷起诉实施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的,应当由施抢夺、藏匿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通过对方的身份证明或者户口页登记地址在区、县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可在诉前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该地是否为相关法院的派出法庭管辖区域,部分法院归属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即需要前往派出法庭立案,而派出法庭一般位置较为偏远,事前咨询确认具体审理庭室才能保证节约时间高效地开展诉讼;
2.准备立案材料。首先拟定起诉状,其后准备好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孩子的户口页或者身份证、离婚协议,作为立案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抚养纠纷诉讼。
3.组织诉讼证据,证据清单:
① 前期双方协商孩子抚养相关记录(如调解协议书、离婚协议、聊天记录等);
④ 报警登记表或者出警记录表;
② 寻求相关部门帮助的登记表等;
③ 自己照顾孩子衣食住行的共同合照;
④ 日常负担孩子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各类费用的缴费凭证;
⑤ 物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与孩子共同居住的证明;
⑥ 自身具有稳定的工作或者固定经济收入等证明;
⑦ 其他相关证据。
4.尽可能与孩子保持联系。在诉讼期间被抢夺孩子的一方也要尽可能保持与孩子的沟通和联系,持续关注孩子所在位置,确保将来抚养纠纷判决的落地执行。
笔者认为,此类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相关情形的抚养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抚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不宜仅仅依据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时间更长不再改变孩子生活习惯和环境等条件,笼统地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这类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抚养纠纷具有相对特殊性,若简单据此判决,则可能造成极为消极的社会效果,助长更多抢孩子、藏匿孩子的极端行为,导致抚养纠纷的双方陷入“我只要把孩子带走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拖得时间越长孩子就越有可能判决归我抚养”的错误认识。此类抚养纠纷案件在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该类司法判决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