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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死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理赔范围?
作者:
时间:2024-04-25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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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范某宏
被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频发室早,短阵室速”。2022年5月1日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证》的出院诊断一栏中显示“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
范某宏以其身患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死,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疾病的受损原因并非是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缺血受损造成的,以其重大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死的疾病范畴拒绝赔付,遂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保险合同定义:“急性心肌梗塞”指因
心肌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急性心肌梗塞”的标准有较强的专业性,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专业术语做出详细解释,也未对定义的关键词加粗标黑,未尽到提示义务,使得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合同中重大疾病的真实含义。
该保险合同中关于“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款对不产生效力。所患的急性心肌梗死疾病符合通常的医学诊断标准,保险公司以的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范某宏保险理赔金7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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